

◦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它不同于以短期市场走势赚头为目的股份投资或不参加经营活动的债券投资等的证券组合,是参与企业经营,为实现长期营业利益为目的投资,受到外商投资促进法的适用。
◦ 外商投资促进法上规定的外商投资是指,仅意味着外商直接投资,根据同法,外商投资定义为如下:
- 通过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方式
▪ 外商为了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参与该法人或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持有该法人或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情况。
▪ 持有10% 以下股份或股权时,①派遣董事或选举董事的合同;② 1年以上期间,提供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③签订提供或引进技术以及共同研究开发合同
- 长期贷款的方式
▪ 外商投资企业的①海外母企业,②外国投资者,③和海外母企业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④和外国投资者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借贷5年以上的贷款(最初制定贷款合同是借贷期限为基准)也认为是外商投资。
- 捐赠的方式
▪ 外国人以大韩民国的非盈利法人建立持续性的合作关系为目的向该法人捐助,且所称非营利法人是指科学技术领域的大韩民国法人,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有关研究人力・设施等标准的法人。
▪ 其他外国人捐助非营利法人,同时受到外商投资委员会肯定,且所称外商投资委员会是指符合总统令规定有关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内容标准的外商投资委员会。

◦ 外国投资者是指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持有股份或股权的外国人
◦ 同法中规定的外国人范围是?
- 个人:持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个人(包括大韩民国的国民中拥有外国永久权和取得符合此基准的滞留许可权者)
※ 虽然国内永久性滞留的华侨(滞留资格为永久(F5))是外国人,但是国内有收入来源,因此不认可外商投资申报。
- 外国法人:根据外国的法律成立的法人
- 国际经济合作机构:代理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机构,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FC(国际金融中心),ADB(亚细亚开发银行)等处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的国际机构

◦ 一般优惠
- 对外汇款的保障
▪ 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股权的收益分配额及出售价款,按汇款当时的申报内容或许可内容,保障对外汇款。
- 与本国人同等待遇
▪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上特别规定之外,在营业方面受到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 租税减免或选择地点等方面,比本国人更受到优惠。
- 固定资产进口申报时特例
▪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被确认固定资产引进物品明细的固定资产,按对外贸易法核准进口,并在进口申报时提供方面。
- 对实物出资特例
▪ 根据非诉讼件程序法第203条之规定,被关税厅长确认的“实物出资完成确认书”视同为“检查人调查报告书”,放款商法上程序。
◦ 租税减免优惠
- 外商投资事业符合「外商投资等租税减免规定」上规定的租税减免对象(高技术伴随事业或者产业支援服务业)时,一段时间将减免国税及地税。
◦ 选择地点支援优惠
-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公共机关的所有土地,工厂,其他国有共有资产(以下简称“土地等”)按私订合同,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租赁,出售(事业不是租税减免对象时也可以)。
- 国家所有土地等给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时,可以减免土地等的租金。
◦ 关税减免优惠
- 直接被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因取得新发股而投资申报,从申报之日起3年内引进的是减免关税。
▪ 外商投资企业,用外国投资者得到的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国内支付手段,引进的固定资产。
▪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为目的,引进固定资产。

◦ 外商投资金额(取得股份等时其取得的金额)每件1億韓元以上。
- 外国人有2名以上时每人应5千万以上。
◦ 外商投资比率是原则上10%以上,但是如果10%以下时,
- 派遣董事或选举董事的合同。
- 1年以上提供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
- 签订提供或引进技术及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时,被认为外商直接投资。

◦ 租税减免申请是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日期所属的征税年度截止日为止,提交到规划财政部长官。
◦ 规划财政部长官和主管部长协商后,20日以内决定是否为减免对象,其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决定为非减免对象事业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通报决定预告通知。

◦ 减免租税的事业,内容变更时,从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至2年内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请租税减免变更。
在此情况下,变更决定事项,仅适用于当初减免期限的剩余期限。

经过减免申请期限后得到减免的决定时,对减免申请日所属的征税年度和其后剩余减免期限的,可免税;但对收到免税决定之前交付的税金,将不退税。